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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践行“两学一做”

来源: 宁明县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7 15:43:13 分享按钮


  “两学一做”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来讲,有着特殊重要意义和现实针对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能,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扮演着受教育者和监督者“双重角色”,只有在抓自身上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时时处处走在前、作表率,在学习教育中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于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来讲,正确、综合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是认真践行“两学一做”的重要体现。


  什么是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对广大纪检监察人员而言,“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


  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对纪检机关的理解有着这样的误区:一提到纪委,就联想到“查案”、“抓人”、“打虎”;评价纪检干部,主要看“办案能力强弱”,把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当成了国家司法机关和公检法,把纪检干部视为办案的司法人员,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存在很大的偏差。那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什么呢?纪委的主要职责就是“执纪、监督、问责”!落实到“两学一做”活动中,就是要正确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纪律的“高压线”贯穿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并发挥作用,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切实实现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


一、 全面准确理解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一)“四种形态”体现了“全覆盖”。从监督的对象看,它针对的是全体党员,要求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党。其内容函盖了所有“小毛病”和“大错误”直至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等各种情况。改变了过去抓大放小的情况,实现既抓大也不放小,从盯少数向监督全体党员转变。


  (二)“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无数的腐败案例证明,党员的违法无一不是从违纪开始的,周永康、令计划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就是党的纪律意识淡漠,没有底线的结果。当法律的红线遭到践踏,纪律的底线也就荡然无存。“四种形态”就是在党员违法前设置了纪律防线,以纪律为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的“刻度”,防止党员干部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要求我们从贪大求全向快审快结快移转变,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的要求。


  (三)“四种形态”体现了“治病救人”。第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就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目的就是对绝大多数党员采用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教育和挽救,坚持抓早抓小、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做到“未病先治”,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摒弃“违纪是小节、违法才查处”的惯性思维,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


二、 正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


(一)、 正确使用“四种形态”,首先要紧紧抓住“常态”不放。坚持抓早抓小、提醒告诫,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来信来访、案件查办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涉案未处理的人员,综合运用函询提醒、廉政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比如去年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县纪委以集体约谈、个别约谈方式,共约谈干部870人次,诫勉谈话25人,函询有关单位13个,既教育了一批干部,使各单位各部门有针对性迅速行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推进各项工作更好地发展。


(二)、 正确使用“四种形态”,其次是要正确把握“大多数”。 长期以来,有的同志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只重视查办能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有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倾向,甚至有的人对领导干部的“小问题”视而不见,总是先等等、再看看,“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这样就使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自己也走入了误区。诚然,多抓几个老虎,办案干部的确成绩斐然。但话说回来,那些从纪律缝隙中溜走的“苍蝇”怎么办?他们有朝一日长成猛虎,谁来负责?哪个违法的不是从违纪开始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违纪现象实行分类区别处理,要强化纪律审查工作。针对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这时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同时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三)、 正确使用“四种形态”,还要坚决惩处严重违纪的“少数”。针对少数违犯党纪尚未违法的案件,要重拳出击,坚决严肃查处严重违纪案件。特别是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三类人群”和“三个时间节点”作为纪律审查重点,把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中之重,既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案件,又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保持“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


(四)、 正确使用“四种形态”,要让严重违纪成为涉嫌违法的成为“极少数”。坚持抓早抓小,让组织轻处理成为大多数、组织重处分成为少数的同时,要坚持违纪必纠,严格执纪,对置党规党纪于不顾,把组织的批评教育和提醒当成耳旁风,依然我行我素、不收敛不收手,敢于逾越红线、突破底线,违纪又违法的,加大问责,严肃惩处。凡是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以强“高压”态势,分段作业,取得实效。(梁泽 )

 
编辑: 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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