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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 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崇左新闻网-左江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03 17:18:17 分享按钮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

  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何毅

 

  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现有检察人员素质偏低,与发展的检察形势不相适应。二是执法理念还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三是管理还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四是干警职级待遇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历史原因。这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机构人员少。这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干部少,而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应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检察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上级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重视不够。这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质方面的理论,有些基层检察院从领导班子到一般干警,在思想上有这样的潜在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因而在个别基层检察院领导的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对这项工作不十分重视。

  (四)管理不规范。有的基层检察院对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为了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人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在检察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具备过硬的素质和良好的作风。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司法警察工作运转与协调。虽然上级检察院三令五申强调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可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某方面的原因,对司法警察机构编制不批或者不足额批,导致司法警察机构无法组建,或者说有机构无人员,所以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要与上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文件,下达硬性指标,建立司法警察组织,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工作考核指标。同时,上级检察院要经常到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考查基层检察院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作者单位: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曾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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