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四大考验”、“四大危险”正确研判了当前党面临的形势,充分表明当前保持惩腐治贪“高压”态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凸显了查办案件工作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推进“三转”,强调回归主业主责,为纪检监察工作正确履职指明了方向,也对查办案件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从管理学视角来看,在现有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如何发挥组织协调的最大功效,是一项亟待研究探索的现实课题。
运用“木桶效应”,驱动方式革新
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恰恰取决于最短的那块。借助日常生活中的通俗现象,木桶效应生动诠释了组织协调的必要性,启示人们及时查找漏洞,突破瓶颈限制,促成整体效能最大化。以往,由于受体制机制和思想认识上的多重影响,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机构职能分散、信息沟通不畅、反腐合力不足等问题,造成了反腐结果不尽理想,有的地方一味包打天下,尤其是查办案件过度自信,仓促上阵,力量上捉襟见肘,以致大案办小、小案办无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就会减损战力,贻误战机,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进程和实效。为消除短板,破除障碍,《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改革项目,逐项细化了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需要围绕组织协调重点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革新思维理念。新形势新任务赋予了纪委组织协调新的内涵,从宏观上看,组织协调体现的是一种责任观、成效观和主业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要求别的单位和部门落实责任,自己必须首先尽到责任,这个责任就是组织协调;纪委作为组织协调者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运用各级各部门的力量,促成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必须聚焦主业,把办案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中心环节。二是突出工作重点。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纪委首要的是抓好落实监督责任,而执纪办案正是责任范畴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在整体谋划的同时,坚持立行立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局部和具体问题改起,不断探索实践、积累经验,逐步推动对原有案件查办制度规定的完善,逐步消除体制机制壁垒。另一方面在打持久战、攻坚战的现实背景下,组织打“歼灭战”、“围剿战”,着力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维护组织协调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拓宽组织协调的力度层面,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运用“角色效应”,发挥示范作用
现实生活中,人们以不同的社会角色参加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心理或行为会因角色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这一变化蕴含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因此管理学强调角色的扮演和匹配。同理,在组织活动中,如果某一团体、某一机构出现了缺位、错位等情况,就很难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甚至会导致跑偏、出轨。例如纪委在开展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时,被组织协调者往往认识模糊,接受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存在着“完成任务即可”的心理,视协作配合为分外劳动,有十分力气也只愿出五六分。出现这种情况,除了有缺乏沟通平台、信息不畅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还是纪委作为组织协调者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常常只主动协调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对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很少过问;组织协调多表现在查办案件惩处上,在教育、治本、预防上组织协调工作开展得少。因此,纪委在组织协调中的角色定位还需纠偏,角色发挥还要加强。一方面要示范带头。纪委首先应把自身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好,强化责任担当,给各单位各部门作出表率,从自办案件中提炼固化一批制度规定。坚持“一案双查”,将组织协调的影响面拓宽到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等治本预防上,最大化地实现组织协调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另一方面要激发动力。纪委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总协调”,需综合考量反腐败协调过程中各方的利益诉求,及时回应相关意见建议,注重为组织协调提供激励机制方面的保障,使被组织协调者从“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增强“主人翁”的角色意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充分信任反腐败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团队协作贯彻于办案全程。同时,还要建立承担反腐败任务的考核体系和相关报告制度,加大责任追究。
运用“聚合效应”,优化要素组合
从管理学来看,组织协调的关键就在于将各个要素、各个环节,从时间上、空间上科学地组织起来,使每个成员都能接受领导、一致行动,从而产生新的、大于个人或局部要素简单加总的整体能力,即实现1+1>2的效果。当前,案件查办工作涉及面广,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往往是战线长,摊子大,无论是力量调度、方向把控还是调查取证、定性处理、后续跟踪,都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经过多种渠道多道程序的协同配合,才能拿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在整体上产生聚合效应,达到最优效果。在实践中,发挥好组织协调的优势,不能做表面文章,要紧扣“两个责任”、“两个为主”,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并通过反腐败斗争进一步磨合、进一步检验。总的来说,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加强载体建设。当前,首要的是发挥好现有沟通平台和联系制度的功效。反腐败协调小组必须设有依托在纪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定期选排列入协调的重点案件,使协调工作任务明确、对象具体。办案组内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办案组在同一重大事项中的分工和责任,以及各组之间协作的要求和办法;办案组与有关单位、部门也要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办案组的一些重大行动得到必要的配合和支持。会后应编发会议纪要,提出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和进度安排,建立工作台账。二是优化衔接组合。在横向层面,主要是实行“捆绑作战”,通过建立健全举报线索评估、案件线索信息沟通、案件查办协同、案件处理协调、办案工作交流、办案成果共享等案件揭露、查处、办案机制,在合理的范围、限度内,完成与公、检、法以及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在纵向层面,主要是对接“两个为主”的具体要求,充分调度利用系统内的办案力量,积极探索完善“联合办案、下查一级、交叉办案”等行之有效的组织协调模式,减少办案阻力,提升办案实效。从案件查办的内在规律来看,同样需要对各个要素环节加以优化组合,既要顺应形势突出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做好外围调查、谈话突破、审理把关和案件移送的衔接配合,又要严格把握好办案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程序关,使案件质量及其组织协调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杨小华 作者系江西省九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