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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执纪中的好人主义

来源: 中国廉政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1 09:50:17 分享按钮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严肃批评了党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现象,告诫全党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当前执纪中好人主义的存在,执纪不严、查处不力,是造成组织纪律涣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有效解决。
  
  当前执纪中的好人主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对违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违纪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司空见惯,因而不以为然,听之任之。有的奉行“栽花不栽刺,日后好办事”的庸俗哲学,明知违纪也不愿管,能躲则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遇到问题当“泥瓦匠”,和稀泥,求得表面上的一团和气,或者对问题避实就虚,避重就轻,隔靴搔痒,宁愿党和人民的利益受损,也不挺身而出,仗义执言,秉公处理。二是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的因为是熟人或其他关系人,就对举报线索隐瞒不报,甚至将举报内容“通报”给被举报者。有的存在求稳怕乱的思想,担心办案多了会影响地方或单位稳定,对违纪行为盖着、捂着,能不查就不查。三是搞选择性执纪。执纪办案看来头、看背景,查下不查上、查远不查近、查小不查大、查疏不查亲,搞双重标准。四是患“软骨病”,软弱害怕,不敢斗争。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底气不足,正气不够,不是“敢”字当头,而是“怕”字在先,怕查处一人得罪一片。有的原则性不强,抵挡不住各种“说情风”的干扰,遇到打招呼,就“放人一马”,不敢坚持到底。五是跑风漏气,泄露案件秘密。有的私心私利私情作怪,对查办案件明里支持,暗中干扰,或为被查对象说情袒护,“打暗语、使眼色”,乃至这边查处,那边通风报信,甚至还有的为被调查人逃避法纪的惩处出谋划策。六是办人情案、关系案。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讲原则讲感情,不讲党性讲关系,给予处分就低不就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案件调查时轰轰烈烈,最后处理时轻描淡写。有的以纪代法、以罚代刑,使法律、纪律处分不能到位。
  
  以上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不是纪检监察干部中的主流,但其造成的后果和危害却十分严重。从严明党的纪律来看,执纪中奉行好人主义,有纪不依、执纪不严,只会使党内正气下降,邪气上升,使党的纪律越来越松弛,最终使中央从严治党和惩治腐败的部署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保护干部健康成长来看,好人主义看似是对人“好”,实际上是不负责任;表面上是宽容,实际上是纵容。党内同志违反了党的纪律,如果不及时提醒和纠正,就很容易让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滑向腐败的深渊。从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来看,执纪中的好人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会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纪检监察干部当“老好人”或许短期内有个“好人缘”,也可能获得某些“好处”,但却丢掉了做人原则和职业底线,久而久之,终究会失去组织和群众的信任。
  
  执纪中的好人主义,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社会风气影响。传统文化中“中庸之道”的处世哲学,导致少数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发生了扭曲,正气不足,“和”气有余,使好人主义盛行。现实中,一些八面玲珑、四处讨好的“好好先生”“吃得开”,一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人反而坐冷板凳,以致很多人产生了“好人主义是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认同感,这些都很容易影响到纪检监察干部。二是个人利益作祟。好人主义的本质是一种利己主义,看起来是对人“好”,其实是对己“好”。一些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当“好好先生”来“攒人品”、“聚人气”,实质上就是一种投桃报李式的利益交换,背后都隐藏着自私自利的个人目的。有的把搞好人主义当成一种“自我保护”,似乎坚持原则上级不高兴、同级不配合、下级不理解,担心坚持原则会遭到报复,会丢选票,会被当成异类,不如“和平共处朋友多,帮忙铲事回报多”。三是体制机制和制度缺陷。比如,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纪委执纪办案存在一些外界干扰因素,使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不敢坚持原则、严格执纪。干部选拔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中存在的以票取人现象,让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干部很难被推荐上去。此外,有的纪律处分条款和问责规定弹性较大、刚性不足,执纪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案件处理程序不完善,对纪检监察干部缺乏专门的问责办法,等等,客观上也为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搞好人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
  
  反对执纪中的好人主义,必须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好人主义的实质是党性不纯的表现。克服好人主义,最根本的是要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党性锻炼,涵养纪检监察干部的正气、锐气和勇气,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始终与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特别是要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进一步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在纪检监察机关形成自觉抵制好人主义的浓厚氛围。
  
  反对执纪中的好人主义,必须把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解除执纪办案的后顾之忧。创新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的机制,杜绝简单以票取人的倾向,建立适应纪检体制改革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优先提拔重用那些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纪的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完善执纪办案制度,压缩执纪自由裁量空间,加强办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堵塞执纪办案中滋生好人主义的制度漏洞。大力推进“阳光纪检监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案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让执纪监督问责在阳光下进行。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奉行好人主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追责,使其得不偿失。(李 挚 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编辑: 梁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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