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也应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促进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围绕“谁来监督”,做到监督主体有章可循。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淡化、角色混乱,“谁来监督”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回归党章等法规的本意。必须明确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纪委的产生。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执纪的专门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决定了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应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纪委的职责。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委的监督责任,这就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把纪委作为监督责任的主体在党内最高决议中予以明确。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应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把中央要求和依法授权有机结合,强化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法理依据,增强依法监督、依规治党的主体意识,发挥好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围绕“监督什么”,做到监督事项有章可循。党章赋予纪委五项经常性工作,清楚地回答了“监督什么”的问题,但长期以来,纪委什么事都管,什么事都问,常常是吃力不讨好。从法治角度来看,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法定事权开展工作就是履职尽责,超出范围开展工作就是职能泛化,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依法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严守法纪,防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惩治腐败;加强对改进作风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员干部自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和纠正“四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特权行为,促进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党委抓好责任分解和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重点对象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要“零容忍”地从严监督。
围绕“怎么监督”,做到监督方法有章可循。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在方式方法上必须严格遵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要坚决克服长期存在的重长官意志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轻法治程序现象,树立法律至上的执纪理念,着力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时效、重结论轻证据、重口供轻物证等突出问题,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惯性思维,确保监督主体合法、监督事项合规、监督程序正当、监督结果公正。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把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移交给主责部门,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既要重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又要依法整合优化各类监督资源。改进监督方式,完善双重领导、巡视巡查、统一派驻、暗访曝光等监督机制,在健全制度体系和办案治标上狠下功夫,把握好监督的重点环节和节点节奏,善始善终抓落实,实现最佳的监督效果。(朱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