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枫逸 10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修改,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5000元、5万元、10万元等具体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以具体数额作为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规定。1997年新《刑法》沿袭了这一做法,以10万元、5万元、5000元等三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成四个档次,依次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实践来看,以数额定罪虽然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难以全面反映社会危害。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而非财产犯罪,因此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存在片面性。贪污受贿本身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直接损失,只是一个方面,其行为对于公职人员形象、政府公信力以及国家政策法规实施造成的危害,才更应向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当事人受贿的目的动机,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有无违背职务行为,违背职务的程度如何,等等。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 其次,数额认定存在不确定性。贪污受贿往往是“点对点”,隐蔽性强,司法证据难以收集,加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明显低于受贿罪,后者最高可判死刑,前者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一些落马贪官便对巨额不合法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从而逃避重罚。而近年来性贿赂、信息贿赂等非物质化行贿大量涌现,也表明以受贿数额定罪量刑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 此外,容易导致法律滞后。目前我国《刑法》中有关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还是1997年修订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样的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也存在差别,以数额标准定罪量刑难以与时俱进,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滞后性。有法律人士举例,贪污受贿十几万元和数百万元的罪犯,在现行规定中都要适用10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一般都在10年至15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这无疑有悖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大大削弱了对贪污受贿的打击力度。 从国际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并不要求所获得的财物以及物质性、财产性利益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也很少有刑法典明文以犯罪的具体数额作为划分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如今,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改为以情节定罪,体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推动司法审判的罪刑相等、量刑统一,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和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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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飞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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