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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扮好“五员”

来源: 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05 15:15:52 分享按钮

  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作为县级案件审理人员,如何把好案件审理关,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审理工作人员要扮好“五员”。

  一要在事实证据的求证上扮好调查员。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克制主观想象,强调客观考察,不妄作推断、不主观臆想,不为情绪倾向所影响。如果案审人员存在“先入为主”和“先定后审”的思维模式,就很容易出现以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以经验代替审理,忽视个案的特点,导致审理时出现片面性、倾向性和主观性,造成误审错审。所以,即便主观“感觉”毋容置疑,对呈报案件的人物、事件、时间等每处细节也还是要再做核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规为准绳,实事求是,严谨对待,力争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要在案件审理动态上扮好信息员。在审理时,通过与被调查人谈话,征求其所在党支部(单位)意见后,全面了解和掌握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党支部(单位)的处理意见,及时形成审理报告向纪委常委会报告,保证常委会在对其定性和量纪中充分考虑以上意见,保证处理干部公正、公平。对于疑难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政策不够明确,定性处理没有把握的案件,由审理室室务讨论形成倾向性意见,报分管常委或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再作定性。必要时,主动联系上级审理室,寻求指导帮助,对案件进行会审,突破工作难点。

  三要在材料手续完备上扮好编辑员。审理做到不厌其烦,心细如发,甚至要变通地“吹毛求疵”。即便手头案卷材料已经足以把整个案件呈现清楚,也还是要按章办事。重点要看调查组认定了哪些违纪事实,事实发生的各个情节是否清楚具体,对案件的事实要有一个基本的掌握。要看哪些事实是应该查清却没有查清的,没有查清的需要退回调查组补充调查还是在审理过程中做进一步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准备。要看违纪事实材料是否已同被审查人见面,被审查人意见如何。要看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鉴别证据材料真伪。此外,还要核对错别字,以及文书格式、用语表达的规范正确与否等。

  四要在核审工作上扮好指导员。部分单位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没有配备专职审理人员,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存在案件定性不准、案件适用条款不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单薄、案件办案程序较乱等情况。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兼职审理人员和新到岗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审理人员理论知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实战业务指导,对有关单位上报的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违纪事实材料、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材料一一进行审查指导,就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和专业知识进行解答,并及时纠正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让审理人员会审案、审好案,不断提高案件整体质量。

  五要在定性量纪上扮好审判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性、专业性较强,做好审理工作要求案审人员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既熟练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等相关知识,又有独立审案的业务能力。在工作中做到求真务实、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宽严适度、处理恰当,既敢于提出并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又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确保定性准确、量纪适度,使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检验。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凡是纪律条规上不明确的,要本着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保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积极性的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做到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惩治腐败者。

  总之,案件审理工作担负着监督案件检查工作和对违纪人员定性处理的重任。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专研业务、认真履职,通过审理工作体现党纪条例的严肃性,捍卫党纪法规的权威性。

 

 

  

 
编辑: 梁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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