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进行阐述后,中华大地掀起了一股有关党纪与国法两者关系的热议浪潮,这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以及依法反腐三个战略思想的关注,也说明了厘清党纪与国法两者关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纪检干部,对党纪与国法的关系问题关注已久、感受颇深,笔者认为党纪国法就如同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有对立的一面,更有统一的一面,通俗地讲就是异同并存、关系密切、相辅相成,不能简单地去界定谁大谁小、轻重之别、孰严孰宽,笔者结合纪检工作和辩证法谈谈党纪与国法之辩证关系。 一、认识上,同异并存 党纪是中国共产党纪律的简称,是党为实现党纲和决策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党维护行动统一,提高党员质量,实现政纲、政策并保持社会信誉的重要条件之一;表现形式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要求等,其核心是党章。国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简称,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之综合,其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表现形式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核心是宪法。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领导地位给予了明确,并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落实党的政策,实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完成改革发展稳定的目标,宗旨上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功能上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党纪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政策,在党内通过党纪来体现和落实,在国家治理中则是通过国法来指引和执行,国法是从国家层面执行党的政策,党纪是从党的层面执行党的政策,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高度体现,同时也决定了宗旨和方向的一致。 既然党纪与国法是两个不同层面,那么就必然存在不同之处。一是制定主体不同。党纪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制定,而国法由全国人大及其他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二是适用对象不同。党纪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党组织、党员,而国法的适用对象是全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三是具体内容不同。党纪既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个人权益的规范内容,也包括对党员遵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个人品格等领域的规范,而国法主要是对国家、社会、个人利益保护领域的规范内容,基本不涉及对道德领域的规范。四是处理结果不同。党纪主要是适用资格型处分,比如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等;而国法主要是适用自由型、财产型、权利型处罚,比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综上,党纪与国法异同并存,同为主,异为辅,其本质是一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辩证统一、同性同向。 二、内容上,衔接互补 党纪的约束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着重从维护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职务廉洁、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党员与公民权利、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制定规范性要求,给予引导、约束和惩处。而国法的对象是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主要从刑事、治安管理等角度进行规范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善于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将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从内容上来看,党纪比国法规范的范围要更广泛,法律立足维护国家、社会、个人权益的角度去制定规范,对政治思想、组织人事、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个人品格等领域基本不干涉,而党纪却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从遵守政治、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社会主义道德、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等方面给予了较全面的规范和约束,如党纪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钱物,不得与他人通奸等,应该说在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规范和约束方面,党纪比国法要更宽、更细,这是法治思想的需要,也是一定程度的优势互补。我们要经常对党纪和国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查找研究,有些新现象、新事物、新行为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了一定危害,但又不便在法律上给予规范时,可先在党纪上进行规范,确保执政党管理国家、规范行为的周全,如三公消费行为;而对于党纪规范已经比较成熟,实践证明是符合法理精神和现实需求的,就应该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到法律规范,如党纪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只要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的都构成收受礼金违纪,也就是学界争论的单纯受贿或收受礼金行为,但在法律上至今一直是空白,这种行为存在影响职务廉洁的较高潜在或现实风险,从法律层面对此进行打击、规范很有必要,可在法律上设定“单纯受贿罪”或“收受礼金罪”;如党员领导干部婚外生子行为也应考虑设定以检察机关为公益起诉人的重婚罪或违反计生罪。 三、运用上,要界限分明 党纪和国法基于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差异,自然也就决定了在处理结果上的不同,党纪的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国法的处理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党纪的处理主要是资格型处罚,而国法的处理主要是自由型、权利型、财产型处罚,从对被处理对象及家庭的影响程度来说,国法的处理比党纪的处理要更严重,而且现实中国法的处罚一般会引起党纪的处罚,如党章第38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虽然党纪与国法两者性质同一、目标同向、相辅相成,但两者在事实的认定、程序与处理等方面仍有较大不同,基于维护法律权威和惩治的需要,运用党纪国法就必须做到界线分明,仅违反党纪的就应按党纪处理,仅违反法律的就要严格依法处罚,如果同时构成违纪和违法,就应该从党纪和国法的角度给予双重处理,该移送司法的就必须移送司法,避免和杜绝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如实践中个别地方对贪污受贿金额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仅在党内给予党纪处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就时有发生,而理由往往是保护干部,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和践踏,如要创新关爱干部的界线,就应该先行修法,从法律上对违法犯罪的起刑点给予修改,做到于法有据。(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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